兰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16-09-1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和《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企业。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由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监督管理,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
   第七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内无本办法第二十条禁止的行为。
    第八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条禁止的行为。
   第九条  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经济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取得造价工程师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造价员从业资格;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或省、市(州)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申请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报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报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初审,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通过甘肃工程造价信息网上申报的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缴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初始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提交前款第(五)、(六)项材料。
   第十二条  初始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或暂定级(设暂定期二年)。
    乙级暂定期满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满3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暂定级暂定期(二年内)达到乙级资质标准者,可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乙级资质。暂定期满达不到乙级资质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资质。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乙级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30日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申请资质延续应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变更、分立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暂定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六条  非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项业务备案手续,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办理单项业务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兰州市承接业务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
   (四)拟承接造价咨询的工程情况。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揽业务,应依法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并明确风险和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建立业务档案。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加盖执业单位执业印章和执行工程造价业务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以及各专业编制、审核专业人员的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年度业绩考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完成咨询任务后15日内或在每年12月底以前通过甘肃工程造价信息网填报咨询成果主要信息,作为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年度业绩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照《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用欺骗手段取得执业资质;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转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程造价有关法律、法规及计价依据、计价办法的规定计价;
  (五)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八)以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一条  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依法注销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编审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优良记录、不良记录等情况核实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记入其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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